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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2017-03-02 16:03:57  点击:[]


 

为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现有教育资源、学生状况和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本科在籍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原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未销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身体检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治疗可恢复健康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并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15个工作日为学生注册时间,注册时间及具体工作事宜以学校发布的通知为准。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按规定日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修读课程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准假或因其它原因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其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

第二章  学制和学分

 

第六条  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年学分制,允许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学制规定提前1年或推后1-2年毕业,申请时间为办理注册手续后、学校毕业资格审核完成之前。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本专业基本学制加上两年,即两年制专升本科生不超过四年;四年制本科生不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不超过七年。

第七条  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设置的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选修课程学分、素质拓展活动学分三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活动均规定了一定的学分,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修读一定的学分。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选修课程学分和素质拓展活动学分,且其总学分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方能顺利毕业。

第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补考不合格者,则应当重修该课程。

第九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生修读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与获得成绩的绩点数乘积。

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成绩

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59以下

绩点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五级分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

3

2

1

0

第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综合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进行智育测评、奖学金评定、学位授予、评奖评优、学生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某一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在同期所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总和除以总学分之商。

第三章  课程分类与修读

第十一条   本科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指公共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

选修课指公共选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今后就业需要,选修部分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是为巩固和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学生除了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之外,还必须按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选修部分专业性选修课程。

第十二条  为让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生毕业前除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外,还要完成素质拓展活动必修学分。修习方式及具体安排详见《厦门华厦学院本科学生课外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专业指导教师指导下依据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修读。修读时应优先选择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同时需注意课程的修读顺序,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第十四条  选课修读办法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除必修课外,课程选修人数少于30人原则上予以停开,学生根据各系通知另行选择其它课程。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首次考核(缓考)及补考等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将最终成绩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可依据笔试、口试、平时表现、实验实训、见习实习、课程设计、习题作业等一者或多者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两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具体比例视课程性质由教研室与各系部研究,报教务处确定;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百分制记分、五级分制记分与绩点之间的对应关系见第九条

第十九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者,可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由教学秘书具体办理核查。核查申请应经教研室主任(课程组组长)、系主任确认,教务处处长批准。如需核查应通知任课教师,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二十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实验课缺课(旷课及请假)达1/3(含),或某门课程缺课(旷课及请假)学时达1/3(含)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考核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按《厦门华厦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可通过假期自修,参加开学初的期末补考,如成绩合格则获得相应学分,有效成绩按60分计,绩点按60分或及格对应的绩点乘以0.7计算。

学生在正常考试期间因选课及重修等原因出现考试冲突而无法安排的问题,经学生提出,教务处确认,学校可安排期末补考,此类情况仍按原期末考试考核评定成绩。

每生每学期至多可以有4门课程参加开学初的期末补考,其余课程须直接参加重修。

公共体育课、公共选修课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安排重新考试,缓考另行安排。公共选修课不及格可重选,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学生在期末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不允许参加期末补考,需直接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  期末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应当申请跟班重修该课程。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绩点按分数对应的绩点乘以0.6计算。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安排期末补考。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确因以下原因者,可申请缓考:

(一)因病重(住院等)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二)因公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三)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须提前出具有关证明递交缓考申请,经辅导员认定并由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参加开学初的该课程期末补考,按原期末考试的有关规定记载成绩。补考不得办理缓考。缓考未通过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无故缺席考试均视为旷考。旷考课程不能参加期末补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重修课程收费情况以物价局批复为准。

第六章  免听、免修

第二十六条  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绩点数均在2.5(含)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部审批,可允许某些课程免于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课程考核,其平时成绩以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作为衡量标准由任课教师给定,综合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免听必须报教务处备案。每名学生每学期最多申请2门课程免听。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有条件地申请免修某些必修课程。学生申请免修,须于该课程开课一周内向课程所属系(部)提交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

(一)因转专业、转学等特殊情形,已经通过该课程或类似课程考核的,经学生当前所在系部认定后,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相应学分。

(二)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需本人于军训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

(三)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或申请免修;通过体育教学部组织的非竞技类体育考核并合格的,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成绩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非竞技类体育课”安排在公共选修课程体系中,如“保健体育”等。

(四)以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为目的的课程,已经获取相关证书,经学校培训中心核实证书后,由本人申请,课程所在系部认定,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相应课程学分。

(五)以考取专项技能证书为目的的课程,已经获取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证书,由本人申请,课程所在系部认定,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相应课程学分。

(六)学生参加“创新创业”体系的选修课程,并取得课程、活动学分,由本人申请,专业所属系(部)认定,可以申请免修相同学分数的专业性选修课程。

(七)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直接获得学分。

除退役复学的学生可免修体育和军事理论外,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则上均不得免听与免修。免听与免修手续根据《厦门华厦学院本科学生申请学分替代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被学校正式录取后,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应予退学的;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条  学生被学校正式录取后,如确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提出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三、四年级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理工类考生拟转只录取文史类考生专业或文史类考生拟转只录取理工类考生专业的学生;

(三)特殊类的学生;

(四)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出申请,并办妥相应手续,新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并且成绩及格以上的,可予以承认,学分按转入专业学分记载;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若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原则上应当重修,但修读者可以申请部分免听。如课程内容不同或者无该课程,则需进行重修。

具体详见《厦门华厦学院关于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年限两年(详见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因故一学期多数课程请假、缺课学时预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最长不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已参加保险的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投保险种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因病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开具诊断书,在辅导员指导下办理相关手续,由教务处办理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系(部)存档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

第三十九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诊断书、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五)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后无原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

第四十条  复学学生复学返校后按复学后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继续学习。

第九章  学业预警、留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业预警,是对学生按时完成学业的一种督促方式。通过警示学生学习过程将要走向的状态,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按时完成学业或及时肄业的途径。学分预警分为四个级别:即学分提醒、学分警示、留(降)级、肄业退学。

(一)学分提醒:对于8≤累欠必修课(含限定性选修课程)总学分<16 的学生;

(二)学分警示:对于16≤累欠必修课(含限定性选修课程)总学分<24 的学生;

(三)留(降)级:对于24≤累欠必修课(含限定性选修课程)总学分<36 的学生;

(四)肄业退学:对于累欠必修课(含限定性选修课程)总学分达到36的学生。

达到退学规定标准的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愿意且能够努力学习,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暂缓退学,在校随下一年级修读一学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一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在校期间累积不及格的必修课(含限定性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36学分(含);

(六)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总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制年限且不能满足结业条件;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劝说无效;

(八)恶意不履行向学校缴费义务。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教务处核查,并报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送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者可按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学生若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不予毕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校总时间未超过最高学习时限,未达到毕业条件且未达退学规定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留级继续学业;若累计未取得的学分在16学分(含)以下者,可申请作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二)在校时间已达规定最高学习时限,若所获学分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数80%者作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若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数80%者,作肄业处理,并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放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标准学制修业期满(以本科四年计),有以下情况者,可申请作结业处理。

(一)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总学分,但相差不超过16学分(含16学分)者;

(二)毕业论文未经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

(三)未达到体育合格标准者;

(四)实习不合格者。

第四十九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允许在离校后两年内(即结业后第一、第二年四月份)返校申请重考不合格课程或参加论文答辩,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论文答辩由系(部)自行组织。考试合格或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未达毕业要求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五十条   凡延长修业年限者,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证明。

第五十二条   修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福建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条例自2015910日起开始实施,现行规定中凡与本条例有冲突者,一律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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